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供水价格 >> 正文
水费收费依据及价格

发布时间:2017-11-22 作者: 来源:

一、水费发票上显示的收费项目有三项:1、水费;2、污水处理费;3、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依据及价格

水费严格按照彭价发[2011]05号、彭价发[2014]04号文收取。具体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2.15/吨;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第一阶梯12/.月以下(含12/.月)2.15/吨;第二阶梯12-18/.月(含18/.吨)2.50/.月;第三阶梯18/.月以上3.00/.户。

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四川省发给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经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批准,决定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自来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低保人员3/.月内的用水量每吨优惠0.30

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是政府委托代收项目。

   污水处理费:根据彭价发[2011]07号文精神,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生活用水0.6/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00/吨;特种用水1.80/吨。  

   垃圾处理费;根据彭府办发[2006]28号文件,生活垃圾处理费为2/.月。  

农村用水户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是否收取,何时收取,我们将严格按照政府文件执行。  

 

关闭

主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028-37621271 37621272) 承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028-37613365)
Copyright (c) 2008-2016 彭山区政府网 All rights reseved. 蜀ICP备14017278号-1